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各地住建部门
11月26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履约担保
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
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4.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超过8万元。
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单独制定。
有关要求
1、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等为主的工程担保。
2、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通知。)
3、工程款结算时,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5、积极发展电子保函。